進看守所體檢不能向犯罪嫌疑人及其家人要壹分錢,否則違法。
罪犯收押到看守所前,應當由醫生對罪犯進行健康檢查,並填寫罪犯健康檢查表。有《條例》第十條規定情形之壹的,不予收容,由派出機關依法作出其他處理。羈押後發現不應當羈押的,應當提請辦案機關依法變更強制措施;辦案機關負責對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罪犯進行鑒定。
罪犯收押到看守所前,應當由醫生對罪犯進行健康檢查,並填寫罪犯健康檢查表。有《條例》第十條規定情形之壹的,不予收容,由派出機關依法作出其他處理。羈押後發現不應當羈押的,應當提請辦案機關依法變更強制措施;辦案機關負責對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罪犯進行鑒定。
看守所收押罪犯時,監管人員和幹警必須嚴格檢查其人身和攜帶的物品,防止不利於看守所安全的物品帶入監室。
收押罪犯時應當進行訊問,並填寫罪犯登記表。
囚犯必須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執行死刑。女性罪犯的身體檢查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
應當告知被羈押的罪犯依法享有辯護、申訴、檢舉和控告的權利;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沒有決定停止行使選舉權的,可以行使選舉權。同時也要告知他在看守所羈押期間必須遵守的監獄規則。
男性罪犯與女性罪犯、成年罪犯與未成年罪犯、從犯應當分別關押。初犯和累犯有條件的也要分開關押。
需要單獨關押的罪犯,由辦案機關提出,報主管領導機關批準後實施。
罪犯入監後,應當拍攝半身免冠壹寸照片,照片連同底片歸入罪犯檔案。
看守所在押人員檔案的內容應當包括:羈押憑證、在押人員登記表、照片和底片、在押人員健康檢查表、財產保全登記表、兌換證明、羈押期間表現和疾病治療記錄、出境憑證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九條以派出機關持有的逮捕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出具的刑事拘留證明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改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押解人員出具的暫予監外執行證明為依據。沒有這種證明,或者證明的記載與實際情況不符的,不予收押。
第十條看守所在押人員應當接受健康檢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羈押:
(壹)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傳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嚴重疾病,可能有生命危險或者生活不能自理,但被羈押的;罪大惡極不拘留,對社會有危險的除外;
(三)正在懷孕或者哺乳未滿壹周歲嬰兒的婦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