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項目是指那些非盈利性的、對社會有益的項目。其具體含義可以從兩個方面來分析。廣義的公益項目包括由政府部門發起和實施的農業、環保、水利、教育、交通等項目,以及由非政府組織發起和實施的扶貧和婦女兒童發展項目。從狹義上講,公益項目是由非政府組織發起,利用非政府資源為某些群體謀取利益,創造社會效應。無論是廣義的公益項目還是狹義的公益項目,都是以謀求社會效果為目的,具有以下特點:規模大、投資大、受益面廣、使用壽命長,公益項目是指那些非盈利性的、對社會有益的項目。公益性項目是以追求社會效果為目的的投資項目,具有規模大、投資大、受益面廣、使用壽命長、影響深遠等特點。目前關於公益項目有兩種解釋,分為廣義和狹義。廣義的公益項目是指為社會普通大眾或特定人群的利益而實施的項目,包括由政府部門發起的農業、環保、水利、教育、交通等項目,以及由非政府組織發起的扶貧、婦女兒童發展等項目。從狹義上講,公益項目是由非政府組織發起,利用非政府資源為某些群體謀取利益,創造社會效應。公益性項目評估旨在不斷改善投資環境,優化產業結構,實現宏觀經濟持續增長。從納稅人的角度來看,需要考察公益項目帶來的收益是否大於項目投資的成本,從而為公益項目的決策提供依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捐贈法》。
第九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選擇符合其捐贈意願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進行捐贈。捐贈的財產應當是其有權處分的合法財產。
第十二條捐贈人可以就捐贈財產的種類、質量、數量和用途與受贈人訂立捐贈協議。捐贈者有權決定捐贈的數量、目的和方式。
捐贈人應當依法履行捐贈協議,並按照捐贈協議約定的期限和方式將捐贈財產轉移給受贈人。
第十三條捐贈人捐贈財產建設公益事業項目,應當與受贈人訂立捐贈協議,並對項目的資金、建設、管理和使用作出約定。
捐贈的公益事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受贈單位審查同意,由受贈單位和捐贈人共同組織建設或者組織實施。工程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質量標準。
第十四條捐贈人可以留名紀念所捐贈的公益項目;捐贈人單獨捐贈或者主要資助的工程項目的名稱,可以由捐贈人提出,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