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高速通關的相關處罰,貴州具體規定如下:
《貴州省高速公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實施以來,貴州省高速公路開發總公司貴州省運營中心工作人員表示,《條例》的實施改變了高速公路逃費不再無法處罰的局面,逃費、超載等不良現象今後將得到遏制。
駕駛人或車主強行闖關、故意堵塞高速公路收費站、調換或使用偽造的高速公路通行證件,以及通過跳秤、墊秤、繞秤等方式幹擾計量器具正常稱重、幹擾高速公路收費站正常運營秩序的,最高將面臨3萬元罰款。
《條例》規定,“擅自開啟高速公路護欄、開啟中央分隔帶活動護欄的,還可處三萬元以下罰款。”同時,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車輛,其外形尺寸、軸重或者總質量超過公路、橋梁、隧道限定標準的,可以處3萬元以下罰款。
故意堵塞超限檢測站通道、強行通過超限檢測站等。,用短途駁船逃避超限檢測的,將被強制拖走或扣留。
對損壞、更換、無法出示通行證件或非法折返進出同壹收費站的車輛,以及不從停車收費車道進入的無電子標簽車輛,經高速經營者根據車輛駕駛員提供的信息核對後仍難以確定進入站點或裏程的,按照聯網收費區域內出口收費站至最遠收費站的裏程繳納車輛通行費。
其他法律依據:通行非封閉收費公路的車輛拒繳、逃繳、少繳車輛通行費,強行通過收費道口的,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可以收取應繳通行費的五至十倍。
通過換卡或換車難以確定車輛通過聯網收費公路裏程的,按照待繳費收費站與聯網最遠站點之間的收費裏程繳納車輛通行費。
交通主管部門可以采取排除障礙、暫停車輛運行等措施,並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給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造成財產損失或者人身傷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