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預防* *:陷阱證據收集可用於預防即將發生的犯罪行為,如販毒或人口販運案件。
2.**確鑿證據* *:當無法通過其他方式獲取犯罪證據時,執法機關可以通過陷阱取證的方式獲取確鑿證據。
3.**法律授權* *:執法機關在進行陷阱取證時,通常需要獲得明確的法律授權,比如法院批準或者遵循特定的法律程序。
4.**非誘導犯罪* *:法律陷阱取證不得誘導壹個人犯罪。如果沒有執法機關的誘惑,這個人是不會犯下這種罪行的。
5.**遵守比例原則* *:陷阱取證的手段應當與所要預防的犯罪的嚴重程度相壹致,不能因為犯罪情節輕微而過度使用陷阱取證。
6.**保護公共安全* * *:在某些情況下,陷阱取證用於保護更廣泛的公共安全,例如恐怖主義威脅或重大公共衛生風險。
7.**監督與透明* *:進行陷阱取證的執法機關需要有相應的監督機制,以保證其行為不超出法律授權的範圍。
8.**道德與公共* * *利益* *:誘捕證據的行為應當符合道德標準,應當被視為服務於更大的公共* * *利益。
需要註意的是,陷阱取證在不同的法系可能有不同的定義,在壹些地方可能會完全禁止或嚴格限制。如果法律誘捕機構的行為超出了合理的範圍,就會導致所謂的“誘導”,這可能成為被告在法庭上辯護的壹個關鍵點。因此,陷阱取證的合法性和可接受性取決於具體的法律環境和案件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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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六十八條人民法院應當要求證人出庭作證,接受審判人員和當事人的詢問。證人在開庭前的準備階段或者在人民法院調查詢問等雙方當事人在場的情況下作證的,視為出庭作證。
雙方當事人約定證人以其他方式作證並經人民法院許可的,證人可以不出庭作證。
證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提供的書面證言,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