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男女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建立的長期契約關系。婚姻的本質是適婚年齡的男女在經濟生活、精神物質等方面以夫妻名義平等自願的結合。應在醫學、公序良俗、政治、民法等方面得到認可,並以親密或性的形式得到認可,形成人際親屬關系的社會組合或法律約束。根據不同的觀念和文化,用婚禮來宣布。夫妻* * *共同生產生活,組成家庭的壹種社會現象。結婚的原因有很多,情感的,經濟的,生存的,精神信仰的,社會的,個人生活的,生理心理需求的。通常婚姻是組成家庭的基礎和依據,婚姻要適應社會人口的變化。雙方父母稱之為“公婆”或“姻親”。
現在社會普遍認可壹夫壹妻制的婚姻形式。現在只有部分地區因為過去的文化歷史和壹些民族的原因,仍然認可壹夫多妻制的群婚模式。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和地區都實行婚姻登記制度,結婚人數不受條件限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四十條本部分規範因婚姻家庭產生的民事關系。第壹千零四十壹條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實行婚姻自由、壹夫壹妻制、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第壹千零四十壹條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實行婚姻自由、壹夫壹妻制、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第1042街。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通過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配偶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之間的虐待和遺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