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婚姻法關於贍養的規定
第二十壹條:父母有撫養教育子女的義務;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人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權要求父母支付撫養費。無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在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有權要求子女支付贍養費。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傷害嬰兒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因收養關系的建立而消滅。
第二十八條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對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贍養的未成年孫子女,有贍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和外孫子女,對子女死亡或無力贍養的祖父母有贍養義務。
第二十九條有經濟能力的兄弟姐妹,對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兄弟姐妹,有撫養的義務。有能力由兄弟姐妹撫養的兄弟姐妹,對缺乏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兄弟姐妹,有撫養的義務。
二、不履行扶養義務的法律後果
《婚姻法》第二十壹條第二款規定:“父母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未成年人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扶養的權利。”
壹般來說,孩子成年獨立生活後,父母在物質上、生活上不再有贍養的義務。但是,對於下列情況下的成年子女,父母有義務在有能力的情況下教育和撫養他們:
1,喪失勞動能力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還在學校讀書的;
3、沒有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
父母不履行義務時,未成年子女有向父母追償贍養費的權利。因強行索要贍養費發生的糾紛,可以由有關部門調解,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按法定程序處理。拒絕撫養,情節惡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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