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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的行政處罰

法律分析: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的行政處罰種類有: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其他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的行政處罰不能設定限制人身自由和吊銷企業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十三條可以在地方性法規中規定下列事項: (壹)為執行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作出具體規定的事項;(二)屬於地方事務,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本法第八條規定以外的其他事項,國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先行制定地方性法規。國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生效後,地方性法規中與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相抵觸的規定無效,制定機關應當及時修改或者廢止。設區的市、自治州依照本條第壹款、第二款的規定制定地方性法規,限於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對上位法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壹般不作重復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二條可以設定限制人身自由、吊銷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規定行政處罰的,地方性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應當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範圍內作出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沒有對違法行為規定行政處罰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補充實施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擬增加行政處罰的,應當通過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並向制定機關書面說明。地方性法規報送備案時,應當說明補充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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