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法庭整體撤訴的法律依據主要來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該法明確規定了法院整體撤訴的申請條件和程序。
壹.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整體撤訴。具體法律依據如下:
1.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整體回避: (壹)本案的法官、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也有權口頭或者書面申請其回避:(1)本案當事人或者與本案有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姻親關系的。(二)本人或者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四)與本案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關系的;(5)本人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2.
3.
《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回避請求之日起三日內作出決定,並通知申請人;駁回回避申請的,應當說明理由。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決定之日起三日內向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工作。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對復議申請作出復議決定,並通知復議申請人。
4.
二、申請程序
當事人可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整體撤訴的請求。人民法院收到申請後,應當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決定,並通知申請人。申請人的請求被駁回的,申請人也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總而言之:
申請法庭整體撤訴的法律依據主要來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該法明確規定了法院整體撤訴的申請條件和程序。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認為存在法官等可能影響公正審判情形的,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申請整體退庭。人民法院收到申請後,應當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決定,並通知申請人。申請人的請求被駁回的,申請人也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