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國際人權公約中關於工作權的規定

國際人權公約中關於工作權的規定

工作權是屬於每個人的個人權利,也是集體權利。它包括各種形式的工作,無論是獨立工作還是從屬有償工作。不應將工作權理解為絕對和無條件的就業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第65-438+0款載有工作權的定義,第二款以說明性和非詳盡的方式說明了締約國的義務。它包括每個人自由決定接受或選擇工作的權利。這意味著不以任何方式被迫從事就業,並有權加入保障每個工人就業的體系。這也意味著不被不公平地剝奪就業權。

《公約》第六條規定的工作必須是體面的工作。這種工作在工作安全和報酬條件方面尊重人的基本人權和工人的權利。正如《公約》第7條所強調的,它提供的收入使工人能夠養活自己和家人。這些基本權利還包括在工人就業時尊重他們的身心健康。

國際勞工組織對強迫勞動的定義是“在個人沒有主動要求但威脅施加某種懲罰的條件下,強迫個人從事所有工作或服務”。委員會重申,正如《世界人權宣言》第四條、《禁奴公約》第五條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八條明確指出的那樣,締約國有必要廢除、禁止和打擊壹切形式的強迫勞動。

高失業率和缺乏有保障的就業是引發工人在非正規經濟部門尋求就業的原因。締約國必須采取必要的立法或其他措施,盡量減少正規經濟之外的工人人數,因為這些工人在這種情況下得不到保護。這些措施將迫使雇主遵守勞動立法,申報其雇員人數,以便後者能夠享有工人的所有權利,特別是《公約》第6、7和8條規定的權利。這些措施必須反映出,大多數靠非正規經濟謀生的人是出於生存的需要,而不是壹種選擇。此外,國家立法必須妥善管理家務和農業工作,以便家庭傭工和農業工人能夠享有與其他工人同等的保護。

《國際勞工組織第1997號公約》。關於終止雇用的158(1982)在第4條中界定了解雇的合法性,並特別要求提供解雇的正當理由以及在不公平解雇的情況下訴諸法律或其他補救措施的權利。

  • 上一篇:關於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
  • 下一篇:海南保稅區在哪裏,有什麽優惠政策?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