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繼承的範圍:繼承包括積極財產和消極財產。
1,市民收入。公民的收入主要是指勞動收入,包括其他合法收入。
2.市民的房子,儲蓄,日用品。公民的房屋是公民所有的私有房屋,儲蓄是公民的個人存款,生活用品是公民個人的生活資料。公民租住的房屋(包括單位的公房)和公民以個人名義私存的公款不包括在內。
3.公民的樹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樹木是指樹木、竹林、果園等。依法歸公民所有,包括公民在自己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種植的林木,以及公民在其承包的荒山、荒地、荒灘種植的林木。但是,公民承包的集體所有的果園不包括在內。
4.公民的文物和書籍。
5.法律允許公民擁有生產資料。
6.著作權和專利權中的公民財產權。
7.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除上述財產外,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也可視為遺產,主要包括:可以依法繼承的擔保物權和用益物權;證券;以財產為履行標的的債權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二十二條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留下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或者遺產性質不能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第壹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後,按照合法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壹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壹)第壹順序:配偶、子女、父母;(2)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如果第壹順序沒有繼承人,則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本部分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部分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本部分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