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公證處是有權辦理提存的機關,但不能認為公證處是辦理提存的唯壹機關,人民法院也應當是提存機關。這是因為,雖然代管可能與訴訟沒有必然聯系,但代管是壹項專業性很強的工作。人民法院壹直在處理大量的債權債務糾紛,更能勝任這項工作,而提存在很多情況下是因為債權人拒絕履行而發生的。債權人會以各種理由對定金提出異議,債權人在程序法上也有訴權,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這樣,涉及提存債務的關系引起訴訟是必然的。此外,在雙邊合同中,由於雙方互為給付,當壹方債務人因對方原因不能履行義務時,可以通過提存消滅債務,但如果實施提存的債務人要求對方履行相應的給付義務,也必須通過訴訟解決。如果定金和雙方的糾紛都由人民法院處理,既便於查明事實,節省時間、精力和費用,又有利於糾紛的妥善解決。從司法實踐來看,壹些人民法院已經開始辦理代管事務,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在中國,提存機構是公證處,公證處根據提存公證規則辦理提存。
人民法院可以作為存管機構嗎?
在我國,公證處有權辦理提存,但不能認為只有公證處辦理提存,人民法院也應該是提存處。這是因為代管是壹項專業性很強的工作,人民法院壹直在處理大量的債權債務糾紛,更能勝任這項工作。在許多情況下,托管的發生是因為債權人拒絕履行。債權人會以各種理由反對提存,債權人在程序法上也有訴權,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這樣壹來,涉及代管債務的關系引起訴訟就在所難免了。
法律依據
《提存公證規則》第四條規定,提存公證由債務履行地公證處管轄。以保證為目的申請存款公證或者在債務履行地申請存款公證有困難的,可以由保證人住所地或者債務人住所地的公證處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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