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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刑事拘留

法律分析:疫情期間確實需要進行行政處罰和拘留的,可以先進行行政處罰,暫緩拘留,疫情結束後繼續處罰。除非本案確有問題,在中止期間發現不應當或者不應當適用拘留的,由公安機關決定停止拘留或者撤銷行政處罰,否則,看守所開始接受拘留時,應當繼續執行拘留。疫情期間,辦案以書面審查為主,能逮捕的不逮捕,能起訴的不起訴。疫情防控期間,應當以書面審查案卷為主要方式,盡量避免訊問犯罪嫌疑人、證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以及聽取辯護律師意見。電話或視頻可以用來減少人流、聚集和會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二條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壹)正在準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

(二)被害人或者現場見證人指認他是罪犯的;

(三)在他身邊或者住處發現犯罪證據的;

(四)自殺未遂、逃跑或犯罪後逃跑的;

(五)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與他人串通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和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八十五條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被拘留人應當立即送看守所羈押,並且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非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恐怖活動犯罪的通知可能妨礙偵查,應當在拘留後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在妨礙調查的情形消失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第九十壹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報批時間可延長壹至四天。

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串供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的批準書後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釋放,並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對需要繼續偵查,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予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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