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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律制度是

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律制度是經濟法。

市場經濟是指通過市場配置社會資源的經濟形式。簡單地說,市場是商品或服務交換的場所或接觸點。市場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無形的。在市場中從事各種交易活動的當事人稱為市場主體。

經濟法是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系進行全面、系統、綜合、綜合調整的法律部門。現階段主要調整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的經濟管理關系和壹定範圍的商業協調關系,以各種組織為基本主體。

我們應該從以下三點來把握這個概念:

1,經濟法是經濟法律規範的總稱;

2.經濟法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3.經濟法調整壹定範圍的經濟關系。

市場參與者作為買方和賣方參與市場經濟活動。不僅有買賣雙方的關系,還有買賣雙方的關系。不考慮政府的作用,市場經濟體系中有兩個部門,壹個是公眾(消費者),壹個是企業(制造商)。這兩個部門的關系可以解釋市場供求的壹般原理。市場經濟壹旦產生,就成為經濟運行最有效率、最有活力的載體。迄今為止,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走上了市場經濟的道路。這種經濟體制的趨同,壹方面說明市場經濟具有很強的吸收性和兼容性,另壹方面也意味著經濟模式的多樣性和豐富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壹條法律規定範圍內的個體經濟、私營經濟和其他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

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和其他非公有制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並依法對非公有制經濟進行監督和管理。

第十五條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國家加強經濟立法,改善宏觀調控。

國家依法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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