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義的條約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際法主體締結的具有相互權利和義務的書面協議。這種協定有許多名稱,包括條約、公約、盟約、憲章、議定書、協定、聲明、宣言等等。
其中,公約往往是對某壹重大國際問題的規定,而且大多數公約是造法性的、多邊性的。
狹義的條約通常是就壹個具體問題達成的協議,或就壹個焦點問題達成的協議,大多是雙邊的。
第壹,意義不同。
1.條約是指確定雙方權利和義務關系的任何協議。它可以有不同的名稱。
從狹義上講,條約是指以條約的名義締結的國際協定,關系到政治、經濟、法律等重要問題,有效期較長。
比如1996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1967《關於各國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體在內外層空間活動的原則條約》1980《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美利堅合眾國領事條約》等。
2.合同(或契約)是當事人雙方基於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為,是私法自治的主要表現形式。
壹般來說,合同是指私法上的法律行為,可分為債權合同(如買賣)、物權合同(如所有權轉移登記)、身份合同(如婚姻),但也可能存在公法上的合同關系。
在民法中,狹義的合同(即債權合同)是債務發生的原因之壹,而僅被稱為合同的多為債權合同。
合同行為不等於“契約”,壹個合同可以包含多個合同行為;沒有必要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原則上,合同是壹種承諾和不要東西的法律行為。只有在特殊情況下,基於特殊考慮(比如公共福利),法律才會明確要求。
3.公約是指在國際組織或國際會議的主持下通過的用於處理特定領域規則的多邊條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二條,是指國家政權、主權、統壹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對免受危險和內外威脅,能夠確保持續安全的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