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可到當地鄉鎮政府或土地管理所進行結算;
2、鄉鎮不受理的當事人可以直接向縣政府申請,由受理機關受理宅基地土地糾紛調解,調解無效的作出處理決定;
3.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或者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之前,任何壹方不得改變土地使用現狀。土地糾紛最有利的證據是下列人民政府出具的確定土地權屬的書證;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批準以征用、劃撥或者出讓方式使用土地的文件;爭議雙方依法達成的書面協議;人民政府或司法機關處理糾紛的文件或圖紙。
申請調查處理土地權屬爭議,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人與爭議土地有直接利害關系;
2、有明確的請求處理對象、具體的處理請求和事實依據。侵權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進行行政調解,達成協議,並制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承辦人簽名,並加蓋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印章後生效。生效的調解書具有法律效力,是土地登記的依據。當事人也可以不經行政調解,直接提起民事訴訟。當事人對行政調解不服的,可以對方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
綜上所述,處理土地爭議采取屬地管轄原則,爭議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或者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之前,任何壹方不得改變土地使用現狀。土地糾紛最有利的證據是下列人民政府出具的確定土地權屬的書證;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批準以征用、劃撥或者出讓方式使用土地的文件;爭議雙方依法達成的書面協議;人民政府或司法機關處理糾紛的文件或圖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