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身份證壹般需要去銀行更新信息。根據規定,客戶提交的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已經過期,客戶未在合理期限內更新,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機構應當暫停為客戶辦理業務。
除了身份證,手機號也是銀行預留的重要信息。貨幣兌換、提醒信息和驗證碼需要通過這個號碼發送。如果手機號碼發生變化,去銀行更新,以免影響使用,甚至造成安全隱患。
重新辦理身份證後,日常生活信息不需要更新,因為身份證號終身不變。重新辦理身份證後,舊身份證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兩張身份證的有效期不壹樣。丟失身份證的有效期在前面,補身份證的有效期在後面。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是用來證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居住的公民身份證明。1984前的名字寫“身份證”。1984年4月6日,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試行條例》,開始發放第壹代居民身份證。
未滿16周歲的公民首次申領居民身份證時,應當攜帶戶口簿,由監護人陪同申領。
監護人壹般需要提供身份證明(如果公民和監護人不在同壹個戶口本或者監護人不是戶主,還需要提供監護證明,比如出生證明),並當場與未滿16周歲的公民合影,保證未滿16周歲公民身份的準確性。由於現場需要采集人像和指紋信息,不允許監護人16周歲以下首次申領居民身份證,必須監護人和本人同時在場才能申領。
補辦身份證時,本人攜帶戶口簿或其他能證明本人身份的證件到本人戶籍所在地省級行政區域內的任壹派出所或辦證中心辦理(不符合省內異地辦證條件的,只能在戶籍地按要求提供材料)。符合在省外異地合法穩定居住、就業或者就學條件,已進行人口信息登記,符合公安部異地辦證統壹要求的,也可以憑本人居住證、戶口簿或者其他公安機關出具的有效身份證件以及就學/就業/居住的相關證明材料,在現居住地申請辦理全國跨省異地辦證。
身份證更換後,基本更新不大,主要是人像更新和地址變更。其他信息壹般不需要更新,比如姓名年齡壹般都是固定的,血型指科室是固定的,最重要的是更新人像,人會隨著年齡變化。為了身份證的準確性和安全性,更新人像是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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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身份證法》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居民身份證的領取、換領和補領申請。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登記表之日起60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公民在申領、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領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辦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