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不同情況查封、凍結、轉移或者變更被執行人的財產;
2.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履行的收入部分;
3.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或者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
4.人民法院有權對被執行人采取限制出境、列入信用信息黑名單、限制高消費等措施;被執行人確實無力償還借款、無生活來源且喪失勞動能力的,法院將終止執行程序;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三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被執行人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絕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第二百四十九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從相關單位。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查封、凍結、劃撥或者變更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查封、凍結、轉讓或者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範圍。
人民法院決定查封、凍結、轉移或者變更財產價格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第二百五十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收入。但是,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必要的生活費應當保留。
人民法院扣繳、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必須由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