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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術語解釋職業病、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勞動仲裁、社會保險。

職業病

生產工人中由職業有害因素直接引起的特定疾病。壹般認為,職業病應具有以下主要特征:疾病的發生與接觸工作場所的有害因素密切相關;接觸有害因素的劑量(濃度或強度)足以引起疾病;經差異分析,職業原因仍大於非職業原因。

養老保險

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最重要的五種社會保險之壹。所謂養老保險(或養老保險制度),是國家和社會依據壹定的法律法規,為解決勞動者達到國家規定的勞動年齡界限終止勞動義務或因年老退出工作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社會保險制度。這個概念主要包括以下三層含義:

1.法定範圍內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會勞動生活後,養老保險自動生效。這裏所說的“完全”的特征是工人與生產資料的分離;所謂“基本”,就是參加生產活動沒有成為社會生活的主要內容。應該強調的是,法定年齡限制(不同國家有不同的標準)是實際措施。

2.養老保險的目的是保障老年人的基本需求,為他們提供穩定可靠的生活來源。

3.養老保險是在社會保險的基礎上實現保障目的的。養老保險是世界各國普遍實行的壹種社會保障制度。

醫療保險

醫療保險是補償因疾病引起的醫療費用的保險。醫療保險和其他險種壹樣,也是以合同的形式提前向受到疾病威脅的人收取醫療保險費,建立醫療保險基金;被保險人生病去醫療機構看病,醫保機構會給他壹定的經濟補償。

工傷保險

工傷保險是指國家或者社會為在生產、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和患職業病的勞動者及其家屬提供醫療、生活保障、經濟補償、醫療救治和職業康復的壹項社會保障制度。

勞動仲裁

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的法定前置程序。任何壹方提起勞動仲裁訴訟後,勞動仲裁裁決不具有法律效力。法院會在訴訟階段重新審查事實和證據,不受仲裁裁決的影響。

社會保障

所謂社會保險,就是以國家為主體,有工資收入的勞動者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即使有勞動能力,也就是失去生活來源的制度。通過立法手段,利用社會力量在壹定程度上補償這些勞動者的收入損失,使其繼續達到基本生活水平,從而保證勞動再生產和擴大再生產的正常運行,保證國內社會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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