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就是說,壹般建設項目掛靠是違法的。
第二,該項目的表現形式如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的暫行意見》第九條,工程掛靠的表現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壹)不具備從事建築活動資質的個人、合夥或者企業以具備從事建築活動資質的建築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是工程掛靠的表現;
(二)資質等級低的施工企業以資質等級高的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是壹種工程掛靠形式;
(三)不具備總承包資質的施工企業以具有總承包資質的施工企業名義承攬工程,是壹種工程掛靠形式。
?三、法律責任的承擔
1、掛靠施工企業以自己的名義或以掛靠單位的名義簽訂合同,壹般應將掛靠經營者和掛靠單位作為* * *共同訴訟人、起訴人或被訴人。
最高法院《關於民事訴訟法的意見》第四十三條規定:“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或者私營企業掛靠集體企業,以集體企業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該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或者私營企業與掛靠的集體企業是同壹訴訟當事人。”
施工方與其他施工企業掛靠,以掛靠施工企業的名義簽訂建設工程合同,掛靠施工企業不願起訴的,施工方可以作為原告起訴,不必將掛靠施工企業列為原告。
2.關聯方之間訂立的關聯協議無效。雙方各自承擔過錯責任;
3.根據《建築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掛靠建築企業與施工單位訂立的建築安裝合同無效。建設單位和使用其名義承接工程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建設單位遭受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如果施工單位在明知的情況下仍與掛靠的施工企業簽訂合同,施工單位也有過錯,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4.施工企業具備相應資質是承攬工程、簽訂合同的法定條件。因此,承包人在建設工程竣工前未取得相應資質的,應當確認為無效,因為合同違法性的缺陷無法彌補。
5.掛靠單位與施工單位簽訂的施工合同無效後,如何結算工程款,取決於工程是否竣工驗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三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已通過竣工驗收,承包人可以請求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