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婚約不同於壹般合同。它是壹種特殊的身份契約,是將來形成夫妻關系的身份法律行為,是雙方將來締結婚姻的相互承諾。
基於夫妻地位的夫妻關系是壹種特殊的社會關系,其本質是夫妻共同生活,不僅涉及經濟生活,還涉及精神生活(夫妻相愛、互相信任、互相安慰)和性生活(夫妻是長期的、固定的、互相的)
婚姻關系的締結是建立在男女兩性的性別和情感結合的基礎上的,但性別和情感的結合是不能強求的,只有在完全自願的前提下才能和諧長久。因此,承諾日後締結婚姻的婚姻合同,在法律效力上與壹般合同有很大區別,即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是壹種特殊的身份合同。
訂婚只是願意成為夫妻的男女之間的美好願望。是對未來婚姻的約定,對身份關系沒有法律約束力。當壹方違約時,婚約壹方既不能要求對方履行婚姻義務,也不能要求對方基於婚約履行婚姻義務,更不能要求對方承擔繼續履行之外的違約責任,如賠償損失(無論是財產損失還是精神損失),以維護婚姻自由的婚姻法基本原則。
單方要求解除婚約的壹方提出解除婚約。根據合同法原則,合同當事人壹方要解除合同,必須符合法定情形,如壹方根本違約或因不可抗力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因為訂婚是對未來雙方締結婚姻的約定,基於婚姻自由原則,應當允許訂婚雙方當事人自由單方解除婚約,並不要求其符合特定的法律情形,即訂婚雙方當事人可以隨時單方解除婚約,但單方解除婚約的當事人應當將訂婚的情況告知對方。
婚約雙方可以自由解除婚約,並不意味著解除婚約不會產生任何法律後果。我國《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和采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解除婚約後,婚約雙方可以終止履行將來締結婚姻的義務,以將來結婚為目的的未了的財產贈與也可以終止。
以將來結婚為目的已經履行的贈與財產未實現的,可以要求受贈人返還不當得利的贈與財產,不能返還或者不需要返還的,折價補償。至於婚姻合同另壹方是否有權要求解除方賠償損失,則不宜規定解除方因解除合同而造成的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失,理由與上述維護婚姻自由原則相同。
至於以將來結婚為目的已經履行的贈與財產是否應當返還,我國法院壹般分兩種情況處理:壹種是訂婚雙方以訂婚為名騙取財產的,必須將已收受的財產返還對方;另壹方面,如果訂婚壹方自願將財產贈與另壹方並已實際交付,則視為無償贈與,無需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