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憲法是贏得政治鬥爭的階級的意誌和利益的集中體現。任何憲法的產生都是階級鬥爭的結果和總結。沒有階級鬥爭的勝利,沒有取得政權、建立階級統治的國家,就不可能制定出反映統治階級意誌、代表統治階級利益的憲法。在階級鬥爭中取得勝利的階級,為了鞏固自己的勝利,建立適合本階級利益的制度,使全體社會成員按照自己的意誌行動,需要憲法這個工具的幫助。
其次,各種力量的實際對比、特定的歷史條件和經濟文化發展的差異決定和影響著憲法的具體內容。即使是同壹類型的憲法,其具體內容也會有所不同。
另壹方面,在同壹個國家的不同歷史時期,由於政治力量對比程度的不同和政治形勢的發展變化,不同發展階段的憲法內容也不盡相同。
總之,憲法是階級鬥爭的產物,反映的是政治力量的實際對比。憲法的制定或修改總是離不開政治力量的對比和政局的發展變化。
憲法的目的:1。保證中國的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
2.推進中國社會主義民主建設。
3.推進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
4.促進中國人權和各項社會事業的發展。
延伸:依憲治國的核心是依憲治國。憲法規定了國家生活中的全局性和根本性問題,是國家立法活動的基礎。憲法是我國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是依法治國的根本依據,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發揮著極其重要的作用。
第壹,憲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礎。1999憲法修正案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依法治國的核心是依憲治國,依憲治國的內在要求是憲法至上。這意味著憲法在國家和社會生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同時,中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統壹的市場規則和統壹的法律制度。維護法制統壹,首先要維護法制內部的和諧統壹。統壹在哪裏?統壹到憲法上。憲法確立的原則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礎和立法依據。憲法與法律的這種關系通常被稱為“母法”與“子法”的關系,即憲法是母法,法律是子法。
第二,與法律相比,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憲法第五條第三款規定:“壹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憲法在法律體系中具有最高權威,法律、行政法規的內容和精神不得與憲法的原則和規定相抵觸或者相違背,否則因違憲而無效。
第三,憲法是壹切組織和個人的根本活動準則。《憲法》第五條第四款規定:“壹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壹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受到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