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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拍賣中止執行期滿後如何“恢復拍賣”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二十壹條第壹款“人民法院委托拍賣後,應當依法決定中止執行或者暫緩執行,並及時通知拍賣機構和當事人。拍賣機構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停止拍賣,並通知競買人。人民法院作為委托人,有權決定延期拍賣。

已進入拍賣程序的有關當事人應當根據人民法院的要求延期拍賣活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二十壹條第二款規定:“中止期限屆滿或者中止原因消失後,需要繼續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拍賣機構在十五日內恢復拍賣。”人民法院通知拍賣機構恢復拍賣時,拍賣企業應當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恢復拍賣。

恢復拍賣時,原進入拍賣程序的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不變,恢復的拍賣視為原拍賣的繼續。

拍賣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拍賣開始前,委托人可以撤回拍賣標的”,商務部《拍賣管理辦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中止拍賣: (三)拍賣開始前,委托人書面通知拍賣企業有正當理由中止拍賣”。

即使不是強制拍賣,委托人也可以有正當理由中止拍賣。恢復拍賣時,拍賣標的未發生變化,拍賣人已邀請外商投資,原拍賣程序已規定報名時間,且報名時間已過,競買人已按規定繳納保證金並取得競買資格的,其資格予以保護。拍賣人可以按照規定停止其他人登記,拍賣應當在已經登記並取得競買資格的競買人之間進行,以保護原競買人的權益。

恢復拍賣時,在原程序對競買人報名時間沒有限制的情況下,可以允許其他競買人報名競買,以保護被執行人的合法權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條“當事人有權自願訂立合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涉”,原競買人不得要求或者限制他人參與競買的合法權益。

是否允許他人報名競拍是拍賣師的權利,只有拍賣師才能對實際購買的人進行資格審查,做出批準或限制的決定。任何投標人都無權禁止他人投標。

同時,競買人不是拍賣公告的發布者,是否重新發布拍賣公告不需要競買人同意。

拍賣時,競買人可以放棄競買權,終止與拍賣人建立的競買合同關系,但放棄競買權的壹方應當書面通知拍賣人。

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對恢復拍賣時是否重新發布公告沒有明確規定。我們有壹個原則性的建議,就是如果暫停時間沒有超過規定的公告時間(如七天前、十五天前等。),不再重新發布公告,停牌時間超過規定時間的,重新發布公告。

但在拍賣實踐中,經常發生人民法院在發布公告後幾天內要求拍賣的情況。由於沒有法律規定,我們建議拍賣人在聽取委托人意見的基礎上慎重考慮。

重新拍賣時拍賣標的或已執行標的的保留價發生變化的,如土地面積減少、房屋面積減少以及其他原因引起的質或量的變化,應視為標的發生變化。標的物的變更表明原裁定與被執行的標的物之間發生了變更。此時,人民法院應當作出新的裁定,以便重新進入拍賣程序。人民法院作出新的裁定後,原拍賣程序終結,進入拍賣程序的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終止,原因拍賣而存在的合同關系失去約束力。後續拍賣活動應視為進入新的拍賣程序,拍賣人應重新發布拍賣公告,競買人應重新辦理拍賣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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