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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傭關系的責任比例

法律解析:1,勞動者在就業活動中造成他人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與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勞動者追償。

前款所稱從事就業活動,是指在用人單位授權或者授意的範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動活動。雇員的行為超出了授權範圍,但其表現形式是或內在地與履行其職責有關,應認定為“從事雇傭活動。

2.勞動者在就業活動中受到人身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或者請求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從業人員在從業活動中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人身損害的,用人單位或者分包單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用人單位不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資質或者條件的,應當與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職工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起訴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辦理。

權利人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人身損害請求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雇傭關系是指雇員為雇主提供服務,雇主支付相應的報酬,形成權利義務關系。雇傭關系建立在雇主和雇員之間的合同基礎上,雇傭合同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我國法律對雇傭合同沒有明確規定,但大陸法系國家壹般都有規定,如《法國民法典》、《德國民法典》。廣義的雇傭關系包括“勞動關系”。兩者的區別主要在兩個方面:壹是勞動合同中雇員與雇員之間存在“特殊的隸屬關系”,雇員的勞動必須“在高度服從用人單位的情況下才能下去”;第二,工人提供他們的專業勞動。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勞動關系的相關司法解釋。

第九條勞動者在就業活動中造成他人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與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勞動者追償。

前款所稱從事就業活動,是指在用人單位授權或者授意的範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動活動。員工的行為超出了授權範圍,但其表現形式是或者與履行職責有內在聯系,應當認定為“從事雇傭活動”。

第十壹條勞動者在就業活動中受到人身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或者請求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從業人員在從業活動中因生產安全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的,用人單位或者分包單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用人單位不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資質或者條件的,應當與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受到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辦理。

賠償權利人主張勞動者的人身損害是由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害造成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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