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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和資源保護立法的指導原則

壹、尊重和體現生態規律的原則尊重和體現生態規律的原則是指在進行環境和資源保護立法時,應充分考慮和尊重自然資源和生態演變的規律,並以地球生態系統平衡的基本原則作為制定法律的理論依據。1、生態學基本定律(1)物質-物質關聯定律(2)互生定律(3)能量流動和物質回收定律(4)負荷定額定律(5)協調穩定定律(6)時空適宜定律,可持續發展導向原則,可持續發展導向原則,是指在環境和資源保護立法中, 應當把人類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作為法律要實現的理想目標,用新的發展觀取代傳統的發展觀,使人類的思維和行為在法律法規的指導下發生根本性的變化。 可持續發展的概念是由挪威前首相Brandt Lang夫人領導的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WCED)於1987年在其報告《我們共同的未來》中首次提出的。三。突出和運用環境經濟學原則,是指在為環境和資源保護立法時,應將環境效益的損益分析方法和法律規範的成本效益分析方法應用於開發行為的預測、評價和管理以及起草(或確立)法律制度的設計和分析,作為指導(決定或修改)法律和確立法律規範的理論依據,從而真正通過立法實現社會、經濟和法律規範。環境的外部不經濟性是指在實際經濟活動中,生產者或消費者的活動對超出活動主體範圍的其他消費者和生產者的影響。它既包括正面影響,也包括負面影響,正面影響也稱為正外部性或外部經濟。負效應也被稱為負外部性或外部不經濟。(註:關於環境外部性的例子,妳可以閱讀第78頁。)解決環境外部不經濟的方法。經濟學家認為,解決環境外部不經濟最直接的方法是將外部不經濟內部化,即由產生外部影響的壹方承擔消除影響的全部成本,從而實現社會公平。就環境和資源保護立法而言,經濟學家提出外部不經濟內部化的方法主要有直接控制法和經濟刺激法。直接控制是指國家制定環境法律,以行政控制標準的形式規定活動者外部不經濟的允許數量和方式。可分為終端控制和全過程控制。經濟刺激包括市場刺激和非市場刺激。壹般認為,環境法規的經濟分析是美國發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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