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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撤回起訴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性:

人民法院宣告判決前,人民檢察院發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撤回起訴: (壹)沒有犯罪事實的;(二)犯罪事實不是被告人所為;(三)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四)證據不足或者證據發生變化,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五)被告人因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不負刑事責任的;(6)因法律、司法解釋發生變化,不應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七)其他不應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對於撤回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撤回起訴後三十日內作出不起訴決定。需要重新調查的,應當在作出不起訴決定後將案卷退回公安機關,建議公安機關重新調查,並書面說明理由。人民檢察院對已經撤回的案件,沒有新的事實或者新的證據,不得起訴。新的事實是指原起訴書沒有指控的犯罪事實。這個犯罪事實所犯的罪可以是與原指控相同的罪,也可以是其他罪。《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公訴案件撤回起訴若幹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三條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發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撤回起訴: (壹)沒有犯罪事實的;(二)犯罪事實不是被告人所為;(三)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四)證據不足或者證據發生變化,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五)被告人因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不負刑事責任的;(六)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確認,不負刑事責任的;(七)法律、司法解釋發生變化導致被告人不宜追究刑事責任的;(八)其他不應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

法律客觀性: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四百五十九條人民法院宣判前,人民檢察院發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撤回起訴: (壹)沒有犯罪事實的;(二)犯罪事實不是被告人所為;(三)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四)證據不足或者證據發生變化,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五)被告人因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不負刑事責任的;(6)因法律、司法解釋發生變化,不應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七)其他不應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對於撤回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撤回起訴後三十日內作出不起訴決定。需要重新調查的,應當在作出不起訴決定後將案卷退回公安機關,建議公安機關重新調查,並書面說明理由。人民檢察院對已經撤回的案件,沒有新的事實或者新的證據,不得起訴。新的事實是指原起訴書沒有指控的犯罪事實。這個犯罪事實所犯的罪可以是與原指控相同的罪,也可以是其他罪。新證據是指撤回起訴後收集、調取的,足以證明原指控犯罪事實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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