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可以參考以下標準:
(壹)不涉及財產關系,基準收費為5000元-30000元/件,可合理提高。
(二)涉及財產關系的,根據爭議標的金額,按比例累計收費:
1、65438+萬元(含65438+萬元)以下部分收費比例為8%-10%,不足5000元的按5000元/件收取;
2、65438+萬元至50萬元(含50萬元)為7%-9%;
3、50萬元至654.38+0萬元(含654.38+0萬元)為6%-8%;
4、1萬元至500萬元(含500萬元)為5%-7%;
5、500萬元至1萬元(含1萬元)為4%-6%;
6、65438+人民幣0萬元至人民幣2000萬元(含2000萬元)為3%-5%;
7、2000萬元至5000萬元(含5000萬元)為2%-4%;
8、5000萬元以上是1%-3%。
第二,債務糾紛的訴訟費由敗訴方承擔,而律師費由實際委托律師的壹方承擔。當事人因債務糾紛提起訴訟的,要準備起訴狀,提交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如果他欠款65438+6000元,他就向法院提起訴訟,律師費由當事人與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協商確定。當事人可以考慮案件的難易程度、花費的工作時間等因素確定律師費;有政府指導價的,可以參照指導價確定。
法律依據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律師業務推廣行為規範》第十條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在開展業務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虛假、引人誤解或者誇大宣傳的;
(二)與註冊信息不壹致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與司法機關、政府機關、社會團體、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特殊關系的;
(四)貶低其他律師事務所或者律師的;或者與其他律師事務所、其他律師進行比較宣傳;
(五)案件處理結果;
(六)中標率、賠償金額、標的金額等公告。可能使公眾對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產生不合理的期望;
(七)明示或者暗示提供回扣或者其他好處;
(八)不收費或減收費用(法律援助案件除外);
(九)未經客戶許可發布客戶信息;
(十)與律師職業不相稱的文字、圖案、圖片和視聽資料;
(十壹)利用律師協會的職務從事不履行律師協會職責的活動;
(十二)未經同意,使用中國、中國、全國、外國名稱,或者使用國際組織、國家機關、政府組織、行業協會名稱的;
(十三)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業規範規定的其他禁止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