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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和穩定經濟的政策

疫情防控的主要法律依據如下:

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由相關行政區域的上壹級人民政府負責,或者由相關行政區域的上壹級人民政府負責。突發事件發生後,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並立即向上壹級人民政府報告工作,必要時向上壹級人民政府報告。

突發事件發生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有效控制突發事件造成的嚴重社會危害的,應當及時向上級人民政府報告工作。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采取措施,統壹領導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國務院有關部門負責應急處置的,從其規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積極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

中共中央和國務院

1,中共中央* * *印發《關於加強黨的領導為打贏疫情防控戰提供堅強政治保證的通知》。

2.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組織開展疫情防控重點物資生產企業復工調度工作的緊急通知(國辦發〔2020〕2號)

3.《國務院防治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海關關稅稅則委員會關於對進口料件加征關稅措施的通知》(稅委會〔2020〕6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壹條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傳染病的發生和流行,保障人體健康和公共衛生,制定本法。第二條國家對傳染病防治實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分類管理、依靠科學和依靠群眾的方針。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領導傳染病防治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傳染病防治規劃並組織實施,建立健全傳染病防治的疾病預防控制、醫療救治、監督管理體系。第六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傳染病防治及其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傳染病防治及其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傳染病防治工作。軍隊傳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由中國人民解放軍衛生主管部門監督管理。第七條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承擔傳染病的監測、預測、流行病學調查、疫情報告等預防控制工作。醫療機構承擔與醫療有關的傳染病防治和責任區內的傳染病預防工作。城市社區和農村基層醫療機構應當在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下,承擔相應的城市社區和農村基層傳染病預防控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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