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麽問題來了。砍頭官下令砍頭,劊子手理應執行任務。為什麽他聽到“人是劍留下的”就停下來了?不怕對方虛張聲勢嗎?這就要從中國古代的法律說起了。
作為壹個有著五千年歷史的文明古國,中國的法律出現的很早。自夏朝以來,中國就有了自己的法律制度,稱為“虞刑”。隨後的商周繼續沿用這壹法律制度,並逐步完善。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滅六國,統壹全國,法律由奴隸制習慣法變為封建法制。當年商鞅制定的《秦律》對罪刑作了更為嚴格的規定,並作為全國統壹的法律頒布實施。秦二世繼位後,再次修訂秦律,將政治、經濟、文化、生活等各個方面再次擴大,各行各業、各個領域都“法國式”了。
然而,雖然“成也蕭何敗也蕭何”,“秦律”讓整個國家“法式化”,但統治者完全不顧大家的包容,對老百姓過於苛刻,導致“天下患秦久”。老百姓根本承受不起那些罪行,當然會造反,所以只有第二個秦朝滅亡了。
劉邦壹上臺,建立漢朝,就馬上修改秦律。當年,蕭何在秦律的基礎上制定了《九章法》,裏面的條款全部放寬。後世的開皇法、解釋唐律都放寬了量刑。正是這種“放松”的趨勢,導致了文章開頭的出現。
公元963年,和制定了宋代刑法,它是在唐律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制定後,由大理寺印制,向全國發行。這是中國歷史上第壹部印刷法典,趙匡胤這樣做是為了進壹步普及國家法律。
同時,趙匡胤特別註重法律法規的“人性化”。在宋朝,壹個流浪漢就算犯法,也要經過皇帝親自批準才能定罪。其次,在《宋刑法典》中,以前的“棍棒、杖、弟子、流蕩”等刑法被“決絕杖”所取代,大大減輕了處罰力度,這些都體現了宋代法律的“人性化”特征。
宋代刑事制度中有這樣壹句話,是對死刑的壹種特殊描述,即“凡判死刑者,謂之冤獄,再請陳奏”,意思是說,即使是死刑犯,在離開前說有冤情,也必須立即停止執行,重新審理案件。畢竟在破案工具相對落後的古代,錯案、冤案時有發生。所以13這短短的幾個字,給了犯人重生的希望。同樣,如果死刑犯被執行死刑時,有人敢高喊“把某人留在劍下”,那就證明對方有冤枉,案件必須重審。
如果劊子手不聽他的,繼續執行,那麽皇帝會怪罪他,恐怕劊子手也會死。誰有勇氣做這件事?當然要停下來保命。
但宋代刑法的人性化也引發了許多新的問題,法律的威懾力大打折扣,出現了大量的奸商。史料記載“買賣貨物,以假為真,以紙為衣,以銅鉛為金銀,以土木為香藥,化如神。”簡單來說,什麽都是假的,衣服是紙做的,香和藥是假冒的,連流通中的金銀都敢用銅和鉛來假冒。因此,法律對他們根本沒有產生威懾力量。
商人尚且敢如此大膽,何況其他各行各業。因此,宋代以後,歷代統治者再次增加國家法律法規來約束民眾,避免民眾再次無視國家法律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