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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司法考試每日壹題(2008-03-25)

巴拿馬籍貨船“安達”號載有壹批運往中國的貨物,中途在韓國停留。“安達”號與利比裏亞“百利”號停靠韓國卸下同壹艘船上裝載的其他貨物時發生碰撞。“安達”號受損,但能夠繼續航行,並獲悉“百裏”號的最終目的地也是中國的港口。“安達”號繼續駛往中國港口卸貨,並在中國某海事法院起訴“百利”號,要求賠償碰撞損失。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法院處理此糾紛應適用以下哪項法律?

A.中國法律,因為本案中兩船國籍不同,應適用法院地法處理爭議。

b巴拿馬法律,因為在本案中它是原告船舶的國籍國。

c利比裏亞法律,因為在本案中,利比裏亞是被告船只的國籍國。

D.韓國法律,因為韓國是侵權地。

?【回答】?D

?【考點】?涉外侵權的法律適用

?【解析】?對於涉外侵權導致索賠的案件,傳統的沖突法是“侵權行為適用地法律”。這也是我國壹直采用的法律沖突規則,如《民法通則》第146條的規定。在這個問題中,可能有兩個國際私法的概念會對考生的正確選擇產生影響:壹個是“旗法”;二是“法院法”。船旗法通常適用於船舶本身或其內部問題,或者適用於發生在公海上且不屬於任何主權國家屬地管轄的事件。因為本題描述的碰撞事故發生在韓國港口,而兩艘外國船舶分屬不同國家,所以不應考慮兩艘船舶所屬國家的法律。選項B和C都不正確是因為兩個選項所依據的理由明顯錯誤,所以很容易做出判斷。對於不熟悉國際私法的考生來說,A項選擇法院地法可能構成真正的選擇幹涉,但這個選項是錯誤的。涉外侵權產生的實體問題,尤其是損害賠償,原則上需要適用侵權法,這是我國沖突法的壹個基本原則,應當牢記。從法律上來說,這是因為侵權行為通常對侵權行為發生國產生最直接、最直接的影響。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此規則不變。d選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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