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出租人,應當保證出租房屋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包括取得相應的消防行政許可或者通過備案、抽查),並履行房屋電氣設備、線路的安全維修義務,妥善管理出租房屋的消防設施、器材,確保其完好有效。
作為承租人,應當按照承諾保證房屋的安全合理使用,及時發現和消除火災隱患。承租人私自改變房屋使用功能或者結構,導致火災發生或者蔓延,承租人有明顯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七百壹十條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壹十壹條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第七百壹十二條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壹十三條租賃物需要維修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不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進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承擔。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減少租金或者相應延長租賃期限。
因承租人的過錯致使租賃物需要維修的,出租人不承擔前款規定的維修義務。
第七百壹十四條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二十四條因下列情形之壹致使租賃物不能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1)租賃物被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或扣押;
(二)租賃權有爭議的;
(三)租賃物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對使用條件的強制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