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卡條例從新的發展階段出發,依法規範銀行卡交易秩序和互聯網金融,依法保護持卡人合法權益。
《銀行卡條例》第十六條主要規範持卡人與發卡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收單機構、特約商戶等當事人之間因訂立和使用銀行卡而發生的民事糾紛。
《銀行卡條例》回應社會關切,規定銀行卡盜刷責任。《銀行卡條例》第四條、第六條、第十五條規定了銀行卡被盜刷事實的認定。基於銀行卡交易的多樣性和復雜性,《銀行卡條例》第7-12條根據糾紛主體的不同,規定了不同主體之間盜刷信用的責任,第13條規定了不予重復賠償的原則。上述規定通過明確發卡行、持卡人、收單機構和特約商戶的義務和責任,對規範各方行為,提高銀行卡交易安全水平,更好地構建銀行卡體系起到了指導作用。
此外,《銀行卡條例》第二條根據《民法典》關於格式條款的規定,規範了罰息的格式條款。該條規定:發卡銀行在與持卡人簽訂銀行卡合同時,未履行對收取利息、復利、費用、違約金等格式條款的提示或者說明義務,導致持卡人未註意或者未理解該條款,持卡人主張該條款不是合同內容,對其不具有約束力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如果發卡行要求持卡人支付透支利息、復利、違約金等。,或者支付分期手續費、利息、違約金等。信用卡合同約定,持卡人以發卡行主張的總額過高為由請求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國家有關金融監管規定、未支付的金額和期限、當事人的過錯程度、發卡行的實際損失等因素。,按照公平、誠信的原則進行衡量,做出裁決。為依法保護金融機構的金融債權,根據《民法典》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銀行卡條例》第三條規定了訴訟時效的中斷。《銀行卡條例》還涉及不良信用記錄的撤銷。
最高法今日發布《最高人民法院負責人關於答記者問的報告》,發生虛假刷卡交易或者網上刷卡交易,借記卡持卡人基於借記卡合同法律關系請求發卡機構支付被盜存款本息、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其中規定,持卡人主張爭議交易為偽卡盜刷交易或者網絡盜刷交易的,可以提供有效法律文書、銀行卡交易時真卡所在地、交易行為發生地、賬戶交易明細、交易通知、報警記錄、掛失記錄等證據材料予以證明。發卡行、非銀行支付機構主張爭議交易為持卡人本人交易或其授權交易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