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申請人具有市區常住戶口5年以上(含);
2.申請人家庭上壹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於66068元;
3.申請家庭在市區、蕭山區、余杭區無房。
(二)新就業的大學畢業生、創業者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申請人具有市區常住戶口,或持有市區、蕭山區、余杭區公安機關核發的有效期內的《浙江省居住證》;
2.申請人具有中級(含)以上職稱,或取得高級職業資格證書滿2年,或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畢業不滿7年(碩士及以上學歷者不受畢業年限限制);
3.申請人在城鎮用人單位工作,簽訂勞動合同1年以上(含),連續繳納住房公積金或社會保險費6個月以上(含),或持有城鎮營業執照和納稅證明1年以上(含);
4.申請人上壹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於66068元(申請人具有副高級(含)以上職稱或碩士以上學歷的,不將申報的經濟收入作為考核條件);
5.申請人家庭在市區、蕭山區、余杭區無房;
6.申請人(配偶)直系親屬無力在市區、蕭山區、余杭區融資購房。具體標準如下:申請人(配偶)直系親屬在市區、蕭山區、余杭區擁有2套以下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50.55平方米的,視為直系親屬無能力在市區、蕭山區、余杭區融資購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第七百零七條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確認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租賃期限固定的,應當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壹十條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壹十五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改善或者增加租賃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加其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