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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訴訟時效的適用

法律主觀性:

第壹,訴訟時效20年。

20年訴訟時效的適用範圍沒有明確界定,壹般適用於所有民事糾紛。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被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時效期間內未行使權利,時效期間屆滿,債務人取得訴訟時效抗辯權。

在法定時效期間,債權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將強制債務人履行義務。法定時效期間屆滿後,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不再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八十八條:請求人民法院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債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自權利被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可以決定延期。

第二,訴訟時效的中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九十四條第壹款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自訴訟時效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時效制度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其他妨礙”,訴訟時效中止:

(壹)被侵權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

(二)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的;

(三)債權人被債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不能主張權利;

(四)其他妨礙權利人主張權利的客觀情況。

第三,訴訟時效的中斷

訴訟時效中斷: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原因:

1.提起訴訟或仲裁。

2.權利人主張權利。

3.債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4.提起訴訟或仲裁。綜上,最長訴訟時效為20年,適用於所有民事糾紛。債權人應當自損害發生之日起二十年內主張權利。

法律客觀性:

《民法》第壹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債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自權利被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可以決定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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