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據不同崗位、不同工種和不同工作條件配備不同標準的勞保用品。
3.從事混合作業和多工種作業的人員,按其主要作業的“標準”發放勞動防護用品,不能同時享受“雙標”待遇。
法律依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頒布的《用人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標準》。
第壹條為規範用人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勞動者的安全、健康和相關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本規範適用於中國公民及國內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防護用品管理。
第三條本法所稱勞動防護用品,是指用人單位為避免或者減輕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受到的意外傷害和職業危害,向勞動者提供的個人防護用品。
第四條勞動防護用品由用人單位提供,作為保障勞動者安全和健康的輔助性、預防性措施,勞動防護用品不得代替工程防護設施和其他技術、管理措施。
第五條用人單位應當完善管理制度,加強對勞動防護用品配備、發放和使用的管理。
第六條用人單位應當撥出專項經費用於發放勞動防護用品,不得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代替。經費列入生產成本,據實列支。
第七條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進口勞動防護用品的防護性能不得低於中國的相關標準。
第八條勞動者應當按照規章制度和勞動防護用品使用規則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九條用人單位使用的勞務派遣工和接收的實習學生,應當納入本單位人事統壹管理,並配備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對於工作場所的其他外來人員,必須按照與正在工作的工人相同的標準正確穿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