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種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和數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征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以當地統計部門核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物價部門核定的單價為依據;
3、按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不得超過征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已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刪除。
鄭州新密市最新征地補償辦法;
1,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與貨幣補償等值的產權房交換;
2.貨幣補償金額的計算公式為:(被拆遷房屋的重置單價合並為同區域新建多層商品房每平方米土地使用權的基價補貼)*被拆遷房屋的建築面積;
3.被拆遷房屋評估選擇置換法的,按照置換單價合並成新,由征地單位委托具有房屋拆遷評估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同壹區域新建多層商品住宅每平方米土地使用權的基準價格和價格補貼標準,由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制定並公布。
綜上所述,政府在征收農民土地時,應當有合法的項目。按照法定程序,應該給被征收人合理的補償,先補償,再征收。任何違反上述基本原則的征用都是非法的。被征收人可以拒絕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通過申請信息公開、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等方式爭取自己的合法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243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組織和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應當依法按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農村村民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安排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保障其生活,維護其合法權益。征收組織和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房屋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汙、挪用、私分、截留或者拖欠征收補償費。
《土地管理法》第47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用耕地的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