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對於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即法律規定和保護的當事人應當享有的權益,是有明確規定的。律師要堅決維護法律明確規定的權利,但也要盡力維護法律沒有禁止和限制的某些權利。而且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壹旦受到侵害,有多種途徑和方式可以維護,可以通過協商、第三方調解、國家救濟等方式解決。但必須註意的是,首先維護的是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不是非法權益。即使是有違法行為的人的合法權益,也應該由律師來維護。其次,要維護的合法權益必須是當事人或與當事人有直接或間接利益關系的人的合法權益。如果與當事人無關,則不屬於律師的責任範圍。
(2)保障公民權利,制約國家權力和政府權力。
律師是委托人的代言人,代表的是人民的利益,所以對公權是“對抗性”的,尤其是在刑事訴訟中。由於國家和政府權力的擴張和濫用,對其進行限制成為壹個重大問題,國家權力的濫用可能比個人權力的濫用危害更大。這就是為什麽刑事訴訟中國家權力的控制,如排除合理懷疑證明標準制度、無理由拒絕陪審員規則、證據排除規則等,體現了限制政府權力、尊重個人權力的價值觀。當然,這個系統並不完美。
(3)維護法治的統壹
然而,應該看到,法治也有其缺陷。顯而易見的例子是,法治社會是建立在依法具有良好可預見性的基礎上的,即使過去存在的規則統治著未來的生活,這可能導致法律跟不上社會發展的局面;而如果頻繁修改法律,往往會削弱法律的權威,因為權威也是建立在同樣的基礎上的。這些都導致了法律的穩定性與社會的千變萬化之間的矛盾,而正是這種矛盾表明了壹個社會是法治社會。我思考過中國古代的“法治”。最大的問題是法治的不統壹,包括空間和時間的不統壹,充滿了個人主義。每個案例都有自己的判斷方法。因此,中國古代社會不存在法律確定性。壹個人的利益受到保護的程度與他的個人認同強度有關。欺淩成為壹種不可忽視的社會現象,正式的法律不足以平等、持續地保護人們的權益。另壹方面,法治的統壹有賴於司法過程中的約束,這使得法官無法做出武斷的判決。這背後是知識的限制,法官受到律師的限制。中國的法治還有很長的路要走,律師有義務促進和維護法治的統壹。
(四)增強“法制統壹”的統壹性,3、推進社會民主法制建設。。
我們知道,國外,尤其是發達國家,采取各種方式促進法律整體的統壹,比如統壹的法律教育和培訓背景。而中國的法學教育有很多層次,甚至法官的任命都不需要法學教育。我覺得最大的根源是選拔任用上的混亂。另外,國外的三種法律職業都需要通過統壹的考試,有壹個培訓的過程讓大家去體驗和體會三種職業,所以三種職業的統壹性得到了加強。美國和香港的壹般做法是,法官是律師的巔峰,有利於法官拒絕賄賂,限制律師耍花招。有效地在知識上指導訴訟,法官更好地理解這壹制度和律師的行為,也有利於法律界的團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