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證程序規則》第十八條第壹款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公證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自然人的身份證明、法人的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的資格證明及其負責人的身份證明;(二)委托他人代理申請的,代理人應當提交當事人的授權委托書,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三)申請公證的文件;(四)申請公證的證明材料,涉及產權關系的,應當提交相關產權證明;(五)與公證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公證程序規則》第十九條第壹款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公證處應當受理: (壹)申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利害關系的;(二)申請公證的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之間沒有爭議;(三)公證事項屬於公證處業務範圍的;(4)申請公證的事項由本公證處管轄”。《公證程序規則》第二十四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交的證明材料應當真實、合法、充分。在審查過程中,公證機構對公證事項的真實性、合法性有疑問,認為當事人的說明或者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不完整或者有疑問的,可以要求當事人作出說明或者補充證明材料。當事人拒絕說明有關情況或者補充證明材料的,依照本細則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處理。《公證程序規則》第三十五條規定,公證機構認為申請公證的事項符合《公證法》、本規則及相關辦證規則規定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因不可抗力、補充證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實相關情況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並及時告知當事人。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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