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會的民事調解協議只具有壹般法律約束力,不具有強制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幹規定》指出,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並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的調解協議,當事人應當按照協議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調解協議。該條款還規定了協議的有效和無效。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人民調解委員會強制調解的,調解協議無效。作為基層人民調解組織,只要當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村委會不違反法律,由其主持的調解協議就是有效的,具有法律約束力。在村委會調解合法的前提下,對方很難反悔起訴。自2011,1《中國人民* * *和中國人民民意測驗辦法》頒布實施以來,我國成立了人民調解委員會,這是基層解決人民內部糾紛的群眾組織。城市由居民委員會建立,農村由村民委員會建立。
法律依據
《中國人民* *與中國人民投票解決方案》
第三十壹條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按照協議履行。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監督調解協議的履行,督促當事人履行約定的義務。
第三十二條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後,當事人對調解協議的履行或者內容有爭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三條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後,雙方當事人認為必要的,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審查調解協議,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有效,壹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另壹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無效的,當事人可以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通過人民調解達成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