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
借給別人,數額比較大,超過三個月還不還,或者沒有超過
三個月,但是數額比較大,從事營利性活動,或者從事非法活動。
動,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單位資金
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比較大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監禁。
NPC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違反公司法的犯罪的決定
10.公司的董事、監事或者職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占公司財產,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XI。公司的董事、監事或者職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從事營利性活動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單位挪用資金數額較大且不予歸還的,依照本決議執行。
按第十條規定的侵占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違反公司法的貪汙賄賂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1.根據《決定》第九條的規定,公司和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職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賄賂,數額較大的,構成商業賄賂罪。
對《決定》第九條規定的行為,索取或者收受賄賂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屬於“數額較大”;索取或者收受賄賂十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2.根據《決定》第十條的規定,公司、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職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本企業的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侵占罪。
《決定》第十條規定的“侵占罪”,是指行為人以貪汙、盜竊、詐騙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司、企業財產的行為。
實施《決定》第十條規定的行為,侵占公司、企業財物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屬於“數額較大”;侵占公司、企業財物十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3.根據《決定》第十壹條,公司和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職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的,構成挪用資金罪。
實施《決定》第十壹條規定,挪用單位資金壹萬元至三萬元的,視為“數額較大”;挪用本單位資金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進行非法活動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挪用案件發生後,人民檢察院不返還本單位資金的,依照《決定》第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1.挪用和貪汙是有本質區別的。前者有還錢意願,且當事人已經還錢,後者無還錢意願;
2.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列舉了三種情況。如果當事人不符合這些情況,就不構成犯罪。
3.構成犯罪的,明顯具有緩刑和從輕處罰的情節。
4.我認為當事人不構成犯罪,因為雖然數額比較大,但是超過三個月還沒有歸還,也沒有實施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