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民事案件立案後兩個月內會下達判決書。如果案件有爭議或有影響,發布判決的時間會延遲,當事人可以向當地法院詢問案件的進展情況。
普通程序審理第壹審民事案件的期限為六個月。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請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再延長三個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期限為三個月。適用特別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期限為30日。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我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30天,但選民資格案件的審理必須在選舉日之前審結。
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的裁定,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後,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1.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2.原判決、裁定發現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應當依法變更、撤銷或者變更;
3.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應當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或者查明事實後改判;
4.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五十壹條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公開宣判。
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出具書面判決書。
宣判時,必須告知當事人有上訴權、上訴期限和上訴法院。
宣告離婚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