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依法取得互聯網信息服務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的公司;
(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建立域名註冊服務系統,有專門從事域名註冊服務的技術人員和客服人員;
(3)具有為用戶提供長期服務的信譽或能力;
(四)有業務發展計劃和相關技術方案;
(五)有完善的網絡和信息安全措施;
(六)具有完善的域名註冊服務退出機制;
(七)符合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域名註冊服務機構在開展域名註冊服務時,不得采取下列行為:
(壹)使用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名義開展域名註冊服務;
(二)利用虛假信息註冊域名,變相占用域名資源;
(三)以不正當競爭、誤導用戶或者恐嚇用戶的手段開展域名註冊服務;
(四)強制用戶延長域名註冊期限,捆綁銷售其他服務;
(五)未按照用戶實際註冊期限向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提交註冊信息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絕域名持有人申請域名轉讓密碼,或者為此轉讓申請向域名持有人收取費用的;
(七)泄露用戶註冊信息侵害用戶合法權益,或者利用用戶註冊信息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八)以營利為目的,從事域名交易和投資活動;
(九)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或侵害用戶利益的行為。
域名註冊服務機構違反上述規定的,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將依據與其簽訂的相關協議追究相關責任,情節嚴重的,終止與其簽訂的合作協議。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將終止相關協議,並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
(壹)工業和信息化部取消域名註冊服務機構資格;
(二)存在重大經營問題,不具備提供正常服務的能力;
(3)與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簽訂的服務認證協議終止;
(四)嚴重違反本實施細則及其他相關管理規定的。
被取消資格後,登記服務機構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被取消資格後10日內,將其負責註冊的域名分配給其他合格的註冊服務機構,或者轉讓給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指定的其他註冊服務機構;
(2)對持有的用戶註冊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也不得利用該信息謀取不正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