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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女人壹旦出軌,壹般會接受四種懲罰,其中壹種是屈辱至死。

對於出軌,歷代王朝都明確立法嚴懲。在春秋戰國時期,壹般的懲罰規則是“男女不以誠信為友,必受懲罰。”顯然,閹割當事人是壹種常見的做法。法家代表人物李悝在中國第壹部完備的法典中指出,“夫若有二妻,必受刑罰,妻若有夫,必被禁止。”

秦漢時期進壹步延伸了這壹點。秦朝規定“通奸”的數額是極刑,讓所有人都可以懲罰,但是他可以不告而別,私刑也是合法的。在漢朝,強奸是必殺,當然後期還加了閹割。

唐朝好像軟化了。按照唐律,壹男壹女通奸,雙方都要判壹年半,明確女方有夫則判兩年。宋朝的法律大多繼承了唐朝的規定,但又增加了壹些新的刑種,如摑、棒、徒、流放四種刑種。《明刑法》也規定:“凡持棒通奸者八十,男女同罪。”清朝允許抓奸,或者私罰,當場打死奸夫。

總的來說,各個朝代對出軌都是嚴格的,無壹例外。但從執法角度來說,古代女子壹旦出軌,如果被查處,壹般會受到如下處罰。

壹個是羞恥的懲罰。顧名思義,接受處罰也是極其屈辱的。女人在熟人面前裸體,不僅沒面子,還丟了名聲。懲罰的目的達到了,但對當事人的傷害很大。許多婦女因為無法忍受羞辱而死去。當時還有壹個習俗,就是女人們在法庭上,被街頭流氓脫下來,傳給大家看。在古代,鞋子就像女人的腳壹樣私密,女人必須赤腳出現在法庭上,這是對女人的嚴重羞辱。在這種屈辱之後,許多女性即使沒有死刑也很難在這個世界上生存。

二是裸棒刑。除了羞辱性的懲罰,很多女性還會接受裸棒懲罰。據說這個懲罰壹出,就有很多捕風捉影的人,指證仇家女子不忠,讓政府抓起來接受懲罰。

第三是殘酷的閹割。閹割自古就有,不僅對男性如此,對女性也是如此。女性閹割有很多種,歸納起來有:挖陰、幽閉、縫陰、絞殺、騎驢等。場面血腥,讓人恨不得自己死了。這也直接暴露了封建制度的弊端。

四是民間私刑。很多朝代都規定了民眾可以使用私刑。而私刑,最常見的就是泡豬籠。在古代,如果丈夫在婚後發現妻子對他不忠,與別的男人有染,可以把妻子扔進用竹子做成的籠子裏,然後活活淹死在水裏,意在暗示其行為禽獸不如。不過,泡豬籠並不常見,壹般在非常偏遠的地區使用。

這些嚴酷的刑罰對當事人來說是殘酷的,在今天也讓人感到恐懼,這反映了古代人對出軌的深惡痛絕。以史為鑒,我拋開它苛刻殘酷的壹面,但人們對愛情的忠貞,是值得我們贊美和傳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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