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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組織犯罪法規定有組織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

法律分析:可以從寬處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貫穿於刑事訴訟的全過程,適用於偵查、起訴、審判的各個階段。適用的罪名和可能的處罰沒有限制,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適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因罪輕、罪重或罪行特殊等原因而被剝奪認罪、自願認罪的機會。但“可以”的適用並不統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後是否從寬,由司法機關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的,依法可以從寬處理。

法律分析: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願意接受處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

2.偵查人員訊問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如實供述其犯罪可以從寬處理的法律規定和認罪可能造成的法律後果。

3.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的,應當記錄在案,隨案移送,並在起訴意見中載明相關情況。

4.人民檢察院對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壹個月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簡易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內作出決定,可能判處壹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5.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告知其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聽取犯罪嫌疑人、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對下列事項的意見,並記錄在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七條

犯罪後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的,應當視為自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了特別嚴重的後果,可以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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