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或者沒收財產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壹)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商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其他商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活動。
非法經營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麽?
符合下列標準即構成非法經營罪:
1,非法經營者必然違反相關工商法律法規,沒有行政違法就沒有刑事違法;
2.主觀上要求行為人必須是故意,以營利為目的;
3.只有在犯罪情節嚴重的情況下才構成犯罪。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1,非法經營食鹽數量在二十噸以上的;
2.因非法經營食鹽、非法經營食鹽受過兩次以上處罰,數量在十噸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