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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包合同的勞動仲裁管用嗎?

用人單位與妳解除勞動關系可以分為以下三種情況。妳屬於哪種情況,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而沒有支付給妳,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

1.如果用人單位無故與妳解除勞動關系,也沒有支付任何經濟補償,妳不具備《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用人單位的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向妳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壹年應當支付妳兩個月的工資;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情形與妳解除勞動關系的,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應當向妳支付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壹年支付妳壹個月的工資;

3.如果妳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或者提前通知妳與妳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除了按照《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承擔違約責任外,還必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支付經濟補償的主要依據是《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辦法》,可參照如下:

第二條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由用人單位壹次性支付。

第八條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和工作時間,每滿壹年支付相當於壹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第十條勞動合同解除後,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支付經濟補償金外,還應當額外支付經濟補償金數額50%的經濟補償金。

第十壹條本辦法中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在企業正常生產條件下,勞動者在合同解除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用人單位依據本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月平均工資低於本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照本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另外,可以立即向當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支付工資,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者其他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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