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建設部關於住房出售個人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壹條為鼓勵個人購買新房, 納稅人出售自有住房,並計劃在出售現有住房後1年內按市場價格購買新住房的,可根據其重新購買的價值,免征其出售現有住房應繳納的全部或部分個人所得稅。 具體辦法如下: (壹)個人出售現有住房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應在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前,以納稅保證金形式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征收稅款保證金時,稅務機關應向納稅人正式開具《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款保證金收據》,並納入專用生產庫。(2)個人出售現有住房後1年內再次購房的,按照購房金額相應退還納稅保證金。購房金額大於或等於原住房銷售額(原住房為已購公有住房的,原住房銷售額應扣除已按規定上繳財政或原產權單位的收入,下同)的,退還全部納稅保證金;購房金額少於原住房銷售額的,按照購房金額占原住房銷售額的比例退還納稅保證金,余額作為個人所得稅繳入國庫。(三)個人出售現有住房後1年內未再次購買住房的,所繳納的稅收保證金全部上繳國庫,作為個人所得稅。(四)個人申請退還稅款保證金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合法有效的買賣合同及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相關證明材料,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後方可退還稅款保證金。(五)個人跨行政區域銷售或購買住房,符合退還稅款保證金條件的,應向繳納稅款保證金的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