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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書送達給了誰?

1.法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書會送達給誰?不逮捕的決定也應當送達被害人。隨著審查逮捕訴訟轉型的發展,有必要更加重視被害人在審查逮捕過程中的作用,為被害人參與審查逮捕提供保障。檢察機關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後,公安機關應當依法撤銷案件,並將決定通知被害人,有利於不服決定的被害人及時到法院自行起訴,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二。概念、依據和適用範圍不批準逮捕決定書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軍事安全部門、監獄等具有偵查職能的機關報請批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進行審查後,依法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時制作的法律文書。不批準逮捕的決定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和第六十九條的規定作出的。逮捕是人民檢察院的壹項重要職能。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其他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批準逮捕書,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交的案件進行審理後,應當決定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釋放,並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根據刑事訴訟法的這兩條規定,天津市的不批準逮捕決定書是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的重要法律文書。不批準逮捕決定適用於人民檢察院辦理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軍事保衛部門、監獄以及其他具有偵查職能的機關提請逮捕的案件,不適用於辦理自偵案件。三。本儀器壹式四份。第壹聯是存根,由生產部保存。第二聯為副本,由人民檢察院附呈。第三聯是原件,應當送交提請逮捕的機關。送達時,收件人應當在回執上簽名或者蓋章,然後附上回執。第四聯為回執,第三聯同時送提請逮捕的機關。機關執行不批準逮捕決定後,應當填寫有關內容,然後交回人民檢察院扣押。壹般來說,這個寄給誰的問題應該交給被害人,寄送的對象必須與本案有關。不能說隨便就發給別人。這個公安機關在做這個決定的時候,通常是要向受害人說明的。這也便於受害者通過正當渠道維護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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