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負事故全部責任,造成壹人死亡或者重傷後逃逸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壹年六個月;壹人重傷,在其他特殊情況下定罪的,基準刑為壹年有期徒刑;無力賠償直接損失30萬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壹人重傷,刑期增加六個月;壹人輕傷,刑期增加兩個月,增加不能賠償的直接損失65438萬元,刑期增加壹個月;(二)負事故主要責任壹人,造成壹人死亡或者重傷後逃逸的,基準刑為壹年有期徒刑;壹人重傷,在其他特殊情況下定罪的,基準刑為六個月有期徒刑;無法賠償直接損失30萬元,基準刑為拘役三個月。壹人重傷,刑期增加四個月;壹人輕傷,刑期增加壹個月。不能賠償的直接損失增加654.38+0.5萬元,刑期增加壹個月。(3)三人負事故同等責任並死亡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壹年六個月。壹人死亡,刑期增加六個月;壹人重傷,刑期增加兩個月;不能賠償的直接損失超過30萬元的,每增加3萬元刑期增加1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後攜帶冰雹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壹百三十三條(壹)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壹)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客運,嚴重超過額定乘客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眾安全的。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依照前款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第壹百三十三條之二使用暴力或者搶奪、控制公共交通工具上的駕駛控制裝置,破壞公共交通工具,幹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運行,危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的,處壹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前款駕駛員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擅離職守,與他人打架鬥毆或者毆打他人,危及公共交通工具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