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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財產優先於破產費用後的第壹清償順序如下

破產財產優先於破產費用後,第壹清償順序為法律規定的優先債權、工人工資和其他福利費用、賠償金、公共稅收和其他普通債權。其中,優先債權包括國家稅費和基本生活費。

破產清算順序是指在破產程序中,將破產財產按壹定順序分配給各類債權人的程序。根據我國企業破產法規定,第壹清償順序為:破產財產價值優先於下列債務:1。優先債權:包括稅費、基本生活費、公共服務費、債權執行費、仲裁費等。;2.職工工資及其他福利費:如應付工資、職工醫療費、工傷醫療費、離退休費等。;3.賠償:包括依法應當賠償的損害賠償和人身損害賠償;4.公共稅費:即非國家稅費,如各種地方稅費;5.其他普通債權:破產清償剩余部分優先清償其他債務。這裏需要說明的是,優先債權還包括國家稅費和基本生活費。基本生活費是指破產人及其扶養人申請破產時需要支付的停工費、生活費和醫療費,享有優先受償權。

由於破產清算令的規定,壹些債權人將受到不利影響。有什麽辦法可以防止這樣的情況發生?的確,壹些債權人的權益可能會因為破產清算令的規定而受到損害。為了避免這種情況,債權人可以提前擔保債務,也可以留置財產保護債權。

企業破產是壹個嚴重的問題,它會不同程度地影響到企業、員工和各種債權人。因此,在企業經營過程中,必須按照合法合規的原則進行經營,及時采取措施防範潛在的破產風險,最大限度地保護各方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三條破產清償順序為:下列債務以破產財產的價值優先受償:

(壹)優先債權;

(二)職工工資和其他福利費;

(3)賠償;

(四)公共稅費;

(五)其他普通債權和股東、發起人的出資。

在優先債權中,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1)國家稅收;

(2)基本生活費;

(三)其他優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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