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實施清潔生產。第40條規定,國家提倡清潔生產和資源循環利用。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推廣清潔能源的生產和使用。企業應當優先使用清潔能源,采用資源利用率高、汙染物排放量低的技術和設備,以及廢棄物綜合利用技術和汙染物無害化處理技術,減少汙染物的產生。
2減少環境汙染和危害。第四十二條規定,排放汙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措施,防治廢氣、廢水、廢渣、醫療廢物、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噪聲、振動、光輻射和電磁輻射對環境的汙染和危害。
3.按汙染物排放標準和總量排放,包括汙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汙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實行排汙許可證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排汙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汙染物;未取得排汙許可證,不得排放汙染物。第四十四條第1款規定: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遵守本單位分解落實的重點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4 .監控設備的安裝和使用。第四十二條規定,重點排汙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範安裝、使用監測設備,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並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5繳納排汙費。第四十三條規定,排放汙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排汙費。
6.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第四十七條第三款規定,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並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應對措施,及時通知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並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7.發布排汙信息。第五十五條規定,重點排汙單位應當如實向社會公開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汙染防治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8.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排放汙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明確單位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的責任。